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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府呼籲民眾勿濫葬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三日電)台中縣政府民政局
今天強調,非經公所或縣市政府主管核准之公私立公墓
不得收葬,違者可依殯葬管理條例罰三萬至一百萬元不
等罰鍰,如又觸犯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以及水土保
持法等法令,還會涉及刑事責任,違法濫葬不得。


  民政局依據民眾檢舉資料,發現新社、潭子、太平
、沙鹿以及清水等鄉鎮市山坡地濫葬最為嚴重。


  民政局表示,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
(骸)存放設施,鄉鎮市公所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及火
化場,私人或團體設置私立公墓也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未經核准即屬非法殯葬設施。


  民政局表示,個人如將去世家屬埋葬在非法公墓裡
,一經查獲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未申請殯葬設施許
可,就將個人土地做為殯葬設施營業用地,一經查獲可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如果殯葬設施用地又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或水土保持法,也觸犯刑事責任,會遭主管機關移送法
辦,民政局呼籲民眾在為往生家屬選擇墓地時,千萬要
選擇合法的墓地,以免違反規定,遭受罰鍰處分,甚至
觸犯刑法。9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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