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抓鬼 民主倒退24  王洲明 20071030 星期二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廿九日話題版「限時查賄 民主倒退」、廿六日自由廣場「泛藍又想為賄選鋪路」二文,提及藍營提案「限時查賄、賄選處刑」須在登記為候選人之後才可論罪。行賄時間的認定,乃幾十年來賄選訴訟有無罪責攻防的重點。


早年,要成為「候選人」,需檢附學經歷證件送考試院檢覈,取得檢覈證書後才具此選舉種類的登記資格。至於行賄被抓後,是否具「候選人」,是採選舉公告發布日、政黨參選登記日、選委會參選登記日、選委會審定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候選人號碼抽籤日、或是正式競選活動日為準檢方、院方自由心證之起訴、判決各地不一,常讓涉案者憤憤不平!


查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紀錄,可發現,此爭議早在一九八三.六.二十八已定於一。


為消弭行賄時程的爭議,立法院於廿四年前(一九八三.六.二十八)修改上法第八十九條時,於「候選人」之後加列「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立法理由明載:俾適用於已登記之候選人及未登記者;亦即「賄選已無時程限制」至明。再審視上開法條歷次修法趨勢為:刑度與罰金漸高、兩年前(二○○五.十一.二十二)更將「預備賄選」也列入處罰之列。


立法院在十三年前(一九九四.七.十五)將上法第三十二條參選「民意代表」學經歷限制、於七年前(二○○○.十.十三)參選「行政首長」學經歷限制雙雙刪除(候選人資格全刪)。故,符合積極與消極資格者,只要主觀、客觀上以參選人自居,都是法定「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其有涉行賄嫌疑之行徑都被規範,全無時程之限制。為規避選前查賄的「後謝」,七年前(二○○一.十一.一)陳定南法務部長亦將當選任期內之期約,列為持續查賄項目,更是查賄無時程限制的最好證明。


此「無時程限制」之觀點,早在十年前(一九九七)第十三屆台中縣長選舉時,已被檢、院法界實務於起訴、判決時引用。該次行賄時選舉公告尚未發布、政黨尚未提名、參選人尚未登記,該參選人「離選前很久」即行賄,依舊被檢方起訴,且選後候選人與總幹事雙雙被院方判決有罪定讞。


立法院對選罷法上開兩條文,對「誰」、在「何時」賄選才可取締之修法過程相當費心,多年來已建立司法威信並確立國人共識,如再改回限時查賄,則抓鬼民主將有廿四年之倒退!提案修法諸公應當慎思,勿成為民主罪人!(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曾任台中縣抓鬼隊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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