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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呼籲明火表演應向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日前坊間某餐廳業者於冰淇淋甜點上插上仙女棒,加以點燃,並由服務生移動後端
至顧客桌上,以炒熱現場氣氛,由於未向消防單位申請許可,已違反消防法第十四
條之一有關明火表演規定,消防局已針對該業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消防局表示,明火表演係指產生火焰、火花及火星之移動性質表演活動,如上菜秀、
火把秀或魔術、噴火等。不過,炊煮或照明、生日蛋糕?燭等非表演性質者,並不
在法令規定範圍內。


消防局進一步表示,消防法第十四條之一已明確規定,如酒吧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非經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
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如果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局特別呼籲,明火表演等用火行為,很容易發生火災,釀成悲劇,因此,市民
應儘量避免實施上開活動,如果真的有此需求,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當地消防
機關申請許可,以避免觸法。為貫徹法令執行,消防局將持續加強宣導及執行檢查,
冀望業者確實依法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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