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檢檢相護」時怎麼辦?現任檢察長疑包庇前任檢察長
--公開請教:現任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張斗輝疑包庇前任檢察長陳守煌,怎麼辦?
抓鬼隊員就賄選獎金案件提起行政救濟時,事後發現前檢察長於答辯時疑有「偽證」之嫌。當筆者提「偽證告狀」,然而現任檢察長卻直接簽結,疑似直接包庇前任檢察長甚明。當「檢檢相護」時,百姓應該怎麼辦?
近日「檢察官無法管?」[1]、「檢察權有法可管」、[2]「與何檢察官談司法」三短論頗有見地,[3];筆者公開請教:「當檢檢相護時 百姓應該怎麼辦?」案例如下:
民國八十六年,台中縣民王敏色檢舉賄選成案並定讞,[4]因檢方對俗民網絡之複雜綁樁文化非全然瞭解,[5]於錯誤認知下拒絕核獎。王敏色無奈改提「酌情給獎」申請並行政救濟,當年台中地檢署法定代理人陳守煌(前檢察長)於行政訴訟具狀答辯時,以當年王某檢舉賄選,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並「『無』酌情給獎之規定,故原判決適用法規無誤。」[6]
王敏色於生前無法領到獎金,死後家屬已灰心;[7]但對鼓勵百姓檢舉賄選的檢方,居然對「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明明「有」酌情給獎的規定,卻敢公然於行政訴訟「具狀偽證」說成『無』。筆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8]提出「偽證告狀」。[9]殊知,現任檢察長張斗輝卻未開庭就直接簽結,理由以「答辯狀係被告為維護機關之利益而提出之行政訴訟答辯狀,此乃被告關於該案件之訴訟權利,是渠主觀上係在行使合法之權利,本即為法所許」等理由辯駁而拒絕受理。[10]
藉自由廣場公開請教全國司法前輩:一、刑事訴訟法有特別付與檢方於「答辯時偽證」的權利嗎?二、當「檢檢相護」時,小老百姓有啥步數與之對應?
(投稿日期:2009.06.29 字數統計-664字 L)
撰稿者:王洲明 (自由時報 編號:B89006) (民國47.08.17生 L120873278 )
經歷:永寧國小教師退休(1978~2003)、台中縣抓鬼隊秘書(1989~1998)、
台中縣選舉委員會委員(1992~2001)、台中縣選舉監察小組委員(2004~2008)。
學歷:台中師專畢業(1973~1978)、東海政治系碩士班畢業(2003~2009)。
現職: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1998~2008)、東海大學政治系博士班學生(2009.5剛考上)
台中縣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2008~2011)、
聯絡:0937234046 john.stevens@msa.hinet.net
43547台中縣梧棲鎮永寧里11鄰中央路1段141之2號
郵局帳號70001415150055806
[6] 陳守煌(前台中地檢署檢察長)、許世賢,2004.3.25,〈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2訴797號答辯狀〉。
檢方採用版本為電腦版,係錯誤的舊版。筆者於庭上與之對辯,全然不聽,行政法院採信檢方錯誤版本判定。
[7] 王敏色,男,台中縣鴨母寮人,農,不識字。生於1921.12.23,逝於2007.6.1,享年87歲。
身分證:L101431778。係筆者先父,為支持筆者反賄選理念,挺身檢舉賄選(猶記初至檢辦時發抖)。
[10] 張斗輝(現任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周佩瑩,2008.10.9,〈中檢輝霜97他4233字第126465號〉,《台中地檢署簽結函》。
註1 檢察官無法管? ◎ 吳景欽 2009-6-27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高雄市議會爆發詐領助理費的弊案,姑且不論費用的浮報是否為歷史共業,還是推託之詞,但檢察權被濫用卻不是只有本案。
原本檢察官乃屬於犯罪的訴追者,在審判時為原告一方,其權力不能與法官相等同,但在過去,我國檢察官,卻擁有與法官相同的強制處分權,尤其是羈押與搜索權,而在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揭示了檢察官非法官的前提下,一九九七年才將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爾後又在二○○一年將搜索扣押權去除,但這樣的結果似乎無解於檢察權的濫用。因檢察官仍有傳喚拘提之權,原本應該審慎使用的強制權,卻成為檢察官一種方便行使的權力,同時對於警方聲請搜索,仍必須經其許可後,才可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對於警方所聲請的搜索票,其記載內容往往僅以「與某某罪有關之證據」為空泛記載,也未被嚴格審查,搜索票已形成一種空白授權,而毫無意義。
而更嚴重的問題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檢察官雖僅有聲請權,卻有權決定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聲押,釋放被告,同時法官對於檢方的聲押,卻也少有質疑下,勢必造成檢察官以此來作為恐嚇被告是否自白的工具。對於上述這些濫權情狀,檢察官卻又往往以檢察權獨立,不能受干擾等為由,以免於被監督的對象,更難有以濫權訴追罪被起訴者,檢察權顯然已成脫韁之馬,而無法制衡。
高雄市議會的抗議聲浪,正凸顯了檢察權濫用下的犧牲者,是不分藍綠的,即便是推託之詞,也必須正視檢察權的濫用,這不是為扁,也不是為市議員,而是害怕某一天,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註2 檢察權有法可管 ◎ 何克昌 2009-6-28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吳 景欽 教授大作「檢察官無法管?」乙文,提及檢察權顯然已成脫韁之馬,而無法制衡云云;恐造成民眾誤解。
中國在一九○六年引進檢察制度,之後,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九年遷都台灣,將中國的檢察制度推行於台灣,但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九年在台灣主政後,當年即實施戒嚴,迄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始解嚴;由於戒嚴關係,凍結相當多普通法的適用,因此,戒嚴時期的台灣實質上並無法治可言。至今民眾對台灣法治的印象,仍殘留戒嚴時期的陰影。
實際上,民眾最擔心的檢察官濫權問題,並非無法可管。所謂濫權,就是明知該起訴而不起訴,或是明知不該起訴,而起訴;如果確有其事,刑法第一二五條定有濫權追訴處罰罪。對於檢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如果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檢察官行使執行指揮權,如民眾認有不當,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四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再由法院裁定。
其實,民眾最大的困擾在於如何知道檢察官對個案是否濫權?此部分筆者已提出「卷證公開」制度作為因應之道;另外,為防範檢察官濫權偵查,筆者亦從實務觀點提出個案評鑑制度,並廢止傳統考績、限期結案等官僚威權思想的司法管控制度,以防制檢察官假借趕結案為理由,怠於行使偵查權。
誠如吳教授所言:「…某一天,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之!(作者為檢察官)
註3 與何檢察官談司法 ◎ 張簡煌 2009-6-29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拜讀吳 景欽 教授「檢察官無法管?」與何克昌檢察官「檢察權有法可管」大作,無限感慨。不管檢察權有無法律可管,當「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時候,請問檢察官,你們對中國國民黨有法可管?
何檢察官所提的法律,我們都讀過,社會也都知道那些濫起訴、羈押的檢察官違法,可是提告有用嗎?把通緝重犯請回,以利益交換構罪「證詞」後禮遇縱放;查到黨官污錢、馬總統高額不知去向的政治獻金「案外案」,都以與扁案無關支開,這些不都涉及所謂的「有法可管」?但「一窩」的「法」賊,如蠻橫的中共說「誰理你」?
另以高捷案、高鐵減振案為例,遭起訴者都判無罪,起訴的檢察官誰有責任?但國民黨的政治利益已收割入袋了!這種無本萬利的結構性犯罪,塗有政治斑紋的「花豹」,不過是扮演「殺手」角色,任務完成,個個等升官。
司法是否已死?至少已在國民黨的鐵蹄下無生命跡象;「程序正義」毀了,實質法律何用?人權律師都已被萬念俱灰的被告解職;抗議的民眾正在暴警的催淚瓦斯下被驅趕,請問何檢座,人民的心正在淌血,您知道嗎?(作者為退休教師)
註4 案情變化--台中縣第13屆縣長選舉賄選案起訴\案號\日程\各審判決變化 一覽表
個 案 | 檢 舉 日 | 起訴 (88.5.7) | 一審 (89.1.10) | 二審 89.11.22 | 最高 90.5.9 | 更一審 91.2.7 | 最高 92.2.20 | 更二審 92.07.09 | 最高 92.10.03 | 給獎 情形 |
案 號 | 八七 選偵 第27號第65號 | 八八 訴字 979 號 | 八九 上訴字 711 號 | 九十 台上字 2791號 | 九十上更(一)219號 | 九二台上字732號 | 九二 上更(二) 82 號 | 九二 台上字 55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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