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間工資該如何發放疑義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11.28
  景氣不佳,企業要求勞工無薪休假案例越來越多,近日接獲許多事業單位及勞工紛紛來電詢問「無薪休假」之相關問題,然勞動基準法並無所稱之「無薪休假」之規定,應係指停工問題。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5月11日臺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1.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查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有關勞工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等均應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口頭約定亦成立)。若資方未經協商就片面擅改勞動契約、不給薪,或強迫勞工請事假、留職停薪,係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臺中縣政府勞工處再次呼籲各事業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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