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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標售土地及建物皆經民意機關同意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6.05
    台中縣議員黃錫嘉昨(五)日在會議中質疑,縣府三
日辦理的縣有房地標售作業還未經議會審議通過,縣府財
政處表示,黃錫嘉所質疑的部分皆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即
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同意標售,而核准同意標售的期限為五
年,至今年七月才期滿,絕無未經議會同意即先辦理標售
的情形。


    財政處在六月三日辦理縣有非公用房地標售作業,在
五十五筆土地及建物(共計三十五標)中,共有十六封標
單參與通信投標競標,結果標出十二筆土地,結標總金額
計三億三千多萬元。


    黃錫嘉指出,縣府在本次辦理的房地標售案中,含有
議會本次定期會的提案,議會還未審議通過,縣府就先辦
理標售,違反土地法需經民意機關同意的規定。


    財政處表示,本次辦理的房地標售案中的部份房地是
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經議會審議通過同意標售,且九十二
年七月經行政院核准,標售期限為行政院核准日起五年內
,五年期滿後需再重新提出,再次經議會同意、行政院核
准。


    財政處會在本次定期會中再次提案,係因今年七月標
售期限即將屆滿,考量議會審查及函送行政院同意的等待
期,故提前在屆滿日前,報請議會同意,避免擱置,以利
在期限屆滿後,可隨時辦理估價及標售等作業程序,絕無
未經議會同意即先辦理標售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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