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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告供家庭成員或宴客的雞、鴨及鵝不用在屠宰場屠宰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3.31
  為維護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從四月一日起除縣市政府列入管理的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零售屠宰雞、鴨及鵝,以及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外,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都要在屠宰場內屠宰,違者依違反畜牧法最高處五十萬元罰鍰,縣府農業處籲請業者遵守規定。
  
  為防杜人禽密集接觸而爆發禽流感發生,以及為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把關,行政院農委會三月二十六日公告從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如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或於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或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得免受公告之規定,不用在屠宰場內屠宰。
  
  農業處表示,臺中縣經縣府建設處公用科管理的立案合法公有市場共有二十七處,其中豐原市、沙鹿鎮、神岡鄉、潭子鄉、外埔鄉、烏日鄉、龍井鄉、霧峰鄉、太平市以及大里市各一處,東勢鎮、清水鎮、梧棲鎮、大肚鄉各有二處,大甲鎮、后里鄉、大雅鄉各有三處),屬於路邊區段式攤販臨時集中區則在大雅鄉及烏日鄉各有一處。
  
  農業處呼籲消費者到縣府列入管理的立案市場購買禽肉,以確保禽肉衛生安全,業者也請遵守規定將禽類送至合法屠宰場屠宰,一旦被查獲違法屠宰雞、鴨及鵝,將依違反蓄牧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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