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今年七月間公告修正,增加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明令身心障礙機構、家庭照顧者及家庭成員不得對身障者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等行為,否則罰三至三十萬元不等罰鍰,醫事、社會工作等人員發現身障者遭遺棄也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為有效提供遭不當對待身障者人身安全保護,縣府社會局將成立服務窗口,建構身障者人身安全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今年七月十一日公告修正,增加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社會局表示,其中明白規定身心養護機構、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及家庭成員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以及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身心養護機構如果有上述行為,可罰六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時如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家庭照顧者及家庭成員有上述行為則罰三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同時還規定要上八至五十小時不等家庭教育及輔導,拒絕上課可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此外也明令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遭遺棄、身心虐待等情事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社會局表示,新增保護服務專章,主要用意是鑑於十八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六十五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有老人福利法之保護,而遭受到家庭成員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唯獨十八歲至六十四歲之身心障礙如遭受家庭成員以外之人虐待、疏忽、遺棄或不適任監護人監護時,尚無適切法令可提供社政主管機關依法積極介入,中央才會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新增保護服務專章。


  為有效提供十八歲至六十四歲之身心障礙者如遭家庭成員以外之人不法利用或不當對待時,快速提供其人身安全之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等服務,該局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爭取補助設置服務窗口,建構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網。 9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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